Allemansrätten為瑞典語,英譯為 The Right of Public Access,意即公眾接近之權利,有別於台灣包山包海處處管制的做法,漫遊自由在北歐是相當普遍的概念,各國都有相關的規範事宜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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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典的公眾近用權乃立基於一項古老的習慣法,最早約在1940年以官方立場提出。該權利的基本態度是「勿打擾或破壞」,賦予大眾步行穿越鄉野、採莓果和蘑菇的權利,以遵守常識和禁火規定為前提可以生火,可於適當地點紮營過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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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項權利伴隨的義務包含:不得破壞自然,例如攀折樹枝或未經許可駕駛機動交通工具;務必帶走個人製造的垃圾;必須尊重地主,不要太靠近房屋紮營,也不要進入庭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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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欲紮營的人數眾多,或者需要靠近房屋,就必須徵得地主的同意。國家公園和保護區對紮營和生火另有特殊規定,有時候甚至嚴格禁止,須留意各地的標誌說明。

 

挪威和芬蘭也有類似瑞典公眾近用權的法令。在挪威,公眾近用權由1957年的《戶外休閒法》(Outdoors Recreation Act)所管理,是以有責任的自由為基礎、彈性限制的習慣法。許多既有的義務也被列入《環境法》(Environmental Code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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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典、挪威、芬蘭的法規有一些細節上的差異。在挪威,不得於房屋周圍150公尺內紮營,而芬蘭和瑞典則沒有明確的距離限制。——唯不得打擾他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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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芬蘭,必須徵得地主同意才能生火;在挪威,北部地區沒有關於採雲莓??的特殊規定。而總的來說,對於民眾於大自然停留的權利,三國的態度是類似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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冰島則稍有限制,基本規定容許進入他人土地。蘇格蘭的公眾近用權和瑞典相似,和斯堪地那維亞半島一樣有法律明文規定。這是二十一世紀初才有的事,很可能是受到北歐諸國的啟發。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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